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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在全国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在全国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1998年4月1日)


同志们:
  这次座谈会的主要任务是,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按照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的要求,总结交流近年来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经验,讨论研究依法和规范审理破产案件工作问题,安排部署今后一段时期审理破产案件的工作。
  一、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工作的主要情况
  实行企业破产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依法审理好企业破产案件,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服务的重要方面。从近几年全国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情况看,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收案数量逐年增多。从1989年至1993年的五年间,全国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1153件。1994年国务院在若干城市进行企业优化资本结构,建立和完善企业优胜劣汰机制的试点工作以来,企业破产案件大幅度上升。1994年收案1625件,比前五年的总和还多472件;1995年收案2583件,比1994年上升58。95%;1996年收案5875件,比1995年上升128%;1997年因国家有关政策出台较晚,收案比1996年略有减少,为5396件,但有些地方仍在增多。二是国有企业破产案件大幅度上升。 1992年全国法院受理的428件企业破产案件中,国有企业破产案件仅有130件,占30%;1995年受理的2583件案件中,国有企业1232件,占 47%;而在1996年受理的5875件案件中,国有企业3651件,比上年上升1.96倍,占62%。其主要原因是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国有企业进入深层次的改革。三是中、小型国有老企业破产的居多。这些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不善,产品缺乏市场竞争力,不能适应市场供求变化,连年亏损,资不抵债,扭亏无望,到期不能清偿债务。四是债务清偿率较低。破产企业财产变现所得的相当部分,甚至是大部分用于安置企业职工,按比例清偿债务率低,去年审结的国有企业破产案件,平均债务清偿率为6.63%,部分破产案件的清偿率为0。五是破产企业职工安置任务重。去年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中,安置在职职工约95万人,人均安置费1.67万元。六是企业破产案件特别是国有企业破产案件审理时间较长。大多在半年以上,有的甚至在一年以上。
  应当指出,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涉及全面清理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将破产财产变现,合理分配破产财产,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妥善安置职工等工作,呈现出当事人多、多个法律关系并存、审理程序复杂等特点,尤其是近年来占比重较大的国有企业破产案件,则更是涉及面广,资产、债权、债务数量大,破产财产难于变现,职工安置任务重等问题,这些反映了企业破产案件与一般经济纠纷案件不同的特点和审理难度。各级法院切实提高了对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依法审理好企业破产案件作为人民法院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维护社会稳定,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的一项重要任务,在党委的领导下,与政府有关部门协调配合,严格依照法律和政策的规定,积极开展破产案件的审理工作,较好地完成了任务。从1994年至 1997年,共审结企业破产案件15479件,其中国有企业破产案件8578件,1997年审结破产案件涉及的资产总额约358亿元。通过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和资本结构的优化,维护了社会稳定,保障了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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