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啤酒厂破产案中转让“天鹅”注册商标问题的答复
(1997年3月11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我院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转来材料,知悉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受理的上海啤酒厂破产一案中,债权人交通银行上海分行、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建设银行上海三支行及“天鹅”牌上海啤酒商标的独占使用人上海啤酒有限公司向有关法院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反映:上海啤酒厂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
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非正常压价出售“天鹅”等注册商标,要求确认该行为无效;同时反映上海啤酒厂企业破产清算组追认该项转让行为,损害了债权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