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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清明节暨“行风建设月”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6.做好各方面的宣传引导工作。4月3日、4日、5日连续三天通过新闻媒体发布群众祭扫情况,提醒公众把握祭扫人数变化规律,安全出行,文明祭扫。

  (三)总结阶段(4月12日-4月20日)

  1.各地及时对清明节工作进行总结,各省(区、市)民政厅(局)将工作总结于4月20日之前报民政部。

  2.民政部向国务院报送工作总结。

  3.根据各地祭扫工作报送情况和行风建设动态对观察点、观察员、信息报送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把做好清明节工作作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工作来抓,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坚决克服松懈麻痹思想。各级民政部门要成立清明节工作领导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工作任务重的地区,提请当地政府成立清明节工作指挥协调机构,形成统一领导、协调联动的工作格局,全力以赴保障清明节各项工作部署落实到位。

  (二)做好祭扫监测。各地要按照民政部《2011年清明节观察点设置表》的要求,科学设立观察点,按时报送相关信息,确保上报信息准确有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务必于4月2日至5日下午16点前向民政部清明节工作办公室报送《2011年清明节观察点祭扫情况日报表》。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各殡葬服务单位应主动向部清明节工作办公室报送本地清明节工作措施、祭扫动态和意见建议,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殡葬服务单位的管理和监督,指导殡葬服务单位完善各项安全措施,规范服务内容和程序,做好群众祭扫活动的准备工作,并重点加强节日期间祭扫场所的安全保障和规范服务检查,及时关注舆情,妥善处理群众对殡葬服务单位的投诉。

  附件:1.  2011年清明节观察点设置表

  2. 2011年清明节观察点祭扫情况日报表

  民政部“行风建设月”活动领导小组和清明节工作办公室

  联系方式:

  电话:010-58123275/3273/3386

  传真:010-58123274/3273

  电子邮箱:qingmingmca@163.com

  联系人:杨文涛 曹荣华 孙文灿 李明

  附件1:
  2011年清明节观察点设置表

设置  区

数量  域

 (个)

省份

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

其他地级城市

县及县级市

乡级(农村公益性墓地)

北京

1

3

 

1

天津

1

3

 

1

河北

1

4

1

1

山西

1

2

1

 

内蒙古

1

2

 

 

辽宁

2

4

1

1

吉林

1

2

1

 

黑龙江

1

2

1

 

上海

1

4

 

1

江苏

1

4

2

1

浙江

2

5

2

 

安徽

1

4

1

1

福建

2

4

2

 

江西

1

3

1

 

山东

2

4

2

1

河南

1

3

1

 

湖北

1

4

1

1

湖南

1

3

1

 

广东

2

5

2

1

广西

1

2

 

 

海南

1

1

 

 

重庆

1

3

 

 

四川

1

3

 

 

贵州

1

2

 

 

云南

1

2

 

 

陕西

1

3

 

 

甘肃

1

1

 

 

青海

1

1

 

 

宁夏

1

1

 

 

新疆

1

1

 

 

总计

35

85

20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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