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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11]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为进一步发展外汇市场,为企业和银行提供更多的汇率避险保值工具,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决定推出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期权是指人民币对外汇的普通欧式期权(以下简称期权)。
  二、银行开办对客户期权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外汇局备案核准的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3年以上,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连续两年为B类(含)以上;
  (二)具有开展外汇对外汇期权交易的相关经验;
  (三)有健全的期权产品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及适当的风险计量、管理和交易系统;
  (四)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外汇局对银行开办客户期权业务实行备案管理。
  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备案期权业务参照执行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市场准入管理程序。
  四、银行备案申请开办对客户期权业务应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一)开办对客户期权业务的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包括已开展外汇对外汇期权交易的经营状况)及业务计划书;
  (二)期权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操作流程、统计报告制度、会计核算制度等);
  (三)期权定价模型(包括但不限于计量方法和各项参数的选取标准及来源)和头寸管理制度;
  (四)期权主管人员和主要交易人员名单、履历及所获得的相关资格证书;
  (五)交易场所、设备和系统的安全性测试报告以及不少于1个月的内部业务模拟测试报告;
  (六)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五、银行对客户办理期权业务应坚持实需原则,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银行只能办理客户买入外汇看涨或看跌期权业务,除对已买入的期权进行反向平仓外,不得办理客户卖出期权业务。
  (二)期权签约前,银行应要求客户提供基础商业合同并进行必要的审核,确保客户叙做期权业务符合套期保值原则。
  (三)期权到期前,当客户的基础商业合同发生变更而导致外汇收支的现金流变化时,在提供变更证明材料及承诺书并经银行审核确认后,客户方可对已买入的期权进行对应金额的反向平仓。因反向平仓产生的损益,按照商业原则处理。
  银行应对发生反向平仓的客户建立逐笔登记制度,定期开展客户评估,加强风险管理。
  (四)期权到期时,客户如果行权,银行必须对客户交割的外汇收支进行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客户期权交易的外汇收支范围与远期结售汇相同,限于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可办理即期结售汇的外汇收支。
  客户行权应以约定的执行价格对期权合约本金全额交割,原则上不得进行差额交割。客户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存款在开户银行叙做买入外汇看跌期权,可以进行全额或差额交割,但期权到期前,客户若支取该存款,须将对应金额的期权合约进行反向平仓。
  客户如因基础商业合同发生变更而导致外汇收支的现金流部分消失,在提供变更证明材料及承诺书并经银行审核确认后,银行可以为客户的期权合约本金办理部分行权。
  (五)期权业务的客户范围和交易期限比照远期结售汇业务。
  (六)期权交易应以人民币作为期权费币种。
  (七)银行为客户办理期权业务,应向客户充分揭示期权交易的风险并取得客户的确认函,确认其已理解并有能力承担期权交易的风险。
  六、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期权交易,应向外汇局备案取得期权交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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