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测绘统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测规发〔20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局所属各单位,机关各司(室):
现将我局制定的《测绘统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测绘统计管理办法
国家测绘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测绘统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统计管理,规范测绘统计行为,保障测绘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测绘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测绘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根据测绘事业发展需要建立测绘统计指标体系,进行测绘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提供测绘统计信息和咨询服务,发挥测绘统计信息的决策参考和监督作用。
测绘统计调查对象包括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以及从事测绘活动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
测绘统计调查的方式包括定期统计报表和专项统计调查。
第三条 在国家统计局的指导下,国家测绘局规划财务司负责指导全国测绘统计工作;国家测绘局管理信息中心是测绘统计工作机构,负责测绘统计工作的组织管理。
地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计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测绘统计工作。
第四条 地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测绘统计工作的领导,确定统计机构、统计负责人,设定统计岗位,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保障测绘统计工作经费,将测绘统计工作纳入部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测绘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测绘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