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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通信信号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四)检测、检验应遵循控制产品质量、减轻企业负担的原则。原理相同、功能相同、工艺相同的产品只做一种代表性产品型式试验。
  (五)检测、检验不能在实验室完成的,由申请认定的企业创造条件在运用现场进行;也可以采取实验室检测、检验和运用现场检测、检验结合的方式进行。
  (六)产品的检测、检验,原则上采用抽样方式。已完成抽样(包括完成运输和检测、检验前安装等)并准备检测、检验的样品,应由申请认定的企业负责确认,经确认后的样品不得更换。
  (七)申请系统集成的企业,对其集成的系统产品质量负责,系统产品进行检测、检验时,由系统集成的企业提供需要检测、检验的样品。

  第十二条 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完毕后应将经主管负责人审核并加盖公章的检测、检验报告转送铁道部运输局。

  第十三条 经审查合格的,铁道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合格的,铁道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说明理由并及时送达申请企业。

  第十四条 铁道部应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铁道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企业。
  产品检测、检验和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之内。但专家评审所需时间应当告知申请人,并不得超过1年。

  第十五条 铁道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认定证书。

  第十六条 申请认定的企业生产的通信信号产品明显供大于求时,可采取公开招标方式择优认定生产企业。

  第十七条 认定证书采用统一格式,主要内容包括证书编号、企业名称、生产地址、产品名称、适用范围、证书查询、有效期限、发证日期、铁道部行政许可专用章等内容。
  证书编号为:REAC  -×××××,REAC─认定证书标记,其中R代表铁路(Railway)、E代表设备(Equipment)、A代表认定(Authentication)、C代表证书(Certificate);  ─产品编号,不再实行认定证书管理的产品编号不重复使用;×××××─认定证书序号,按发证先后顺序编排的五位阿拉伯数字,已撤销或注销的证书序号不重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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