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通信信号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2008)[失效](发布日期:2008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08年2月21日)废止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通信信号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铁运(2006)39号)
各铁路局:
根据《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和《
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办法》(铁道部令第15号),铁道部组织制定了《铁路通信信号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铁路通信信号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通信信号设备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根据《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和《
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铁路通信信号设备是指《
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办法》公布的目录中产品编号首位为2和3的产品。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铁路通信信号设备的企业,应当向铁道部申请取得铁路通信信号设备生产企业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认定证书)。取得认定证书的企业名录,由铁道部公布。
第四条 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通信信号设备生产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附件4)规定的相应专业生产设备;
(二)有《通信信号设备生产企业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附件5)规定的相应专业技术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