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代理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全面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三章 申请和审查
第十三条 铁道部行政许可机构受理型号认可证的申请后,铁道部运输局会同科技司组织专家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必要时对申请人生产现场进行考察。申请人应完成样车试制、型式试验,由铁道部运输局组织专家对样车进行技术审查。审查合格的,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核发型号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型号认可决定
第十四条 铁道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铁道部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专家评审(含申请材料审查、现场考察和样车审查)、相关试验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第十五条 铁道部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后,自做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相应的型号认可证。
铁路接触网作业车型号认可证书的编号方法为: #-×××-D-****。 #为铁路接触网作业车种类代码(如铁路接触网放线车为TLFCW);×××为被许可人代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D表示型号认可证;****为型号认可证书序列号。
第十六条 经审查不予许可的,申请型号认可接触网作业车技术或申请人的条件没有发生实质变化,再次以同一理由提出申请的,不予受理;同一行政许可申请,连续两次审查不合格的,两年内不再受理该项行政许可;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型号认可证有效期为5年,从决定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后,被许可人需要延续取得的型号认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满60日前向铁道部提出延期申请。提出延期申请的被许可人,应当提交原型号认可证。
第十八条 在型号认可证的有效期内,被许可人必须在其产品合格证(含履历薄)、使用说明书上标明型号认可证的编号和有效期限。
第十九条 被许可人在型号认可证有效期内,被许可人名称发生变更,应提交合法证明文件,在变更名称后60日内向铁道部申请办理型号认可证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取得型号认可证的接触网作业车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过铁道部验收部门验收合格。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铁道部可视具体情况撤销部分或全部接触网作业车产品进口许可。
(一)被许可人生产的接触网作业车因质量原因导致发生较大及其以上铁路交通事故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型号认可证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型号认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型号认可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被撤销进口许可的,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被撤销的,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行政许可申请书
个人申请
|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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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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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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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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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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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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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申请
| 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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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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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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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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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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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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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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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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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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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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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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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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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申请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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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申请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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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附申请材料目录
(标注页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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