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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制度的通知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风险事件与许可证不统一是指可能严重危及融资性担保机构正常经营、偿付能力和资信水平,影响地区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的事件。

  第五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重人风险事件报告和应急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和应急管理工作。

  第六条 监管部门应建立职责关系明确、报告路线清晰、反应及时有效的重大风险事件报告机制、应急管理机制和问责制度。

  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和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监管部门应指定专人专岗具体负责重大风险事件的接报、上报和应急管理工作。

  第七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在重大风险事件发生后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简要情况,24小时内报告具体情况。融资性担保机构应报告的重大风险事件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融资性担保机构引发群体事件的;

  (二)融资性担保机构发生担保诈骗、金额可能达到其净资产5%以上的担保代偿或投资损失的;

  (三)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致使其流动性困难,或已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

  (四)融资性担保机构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的;

  (五)融资性担保机构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六)发现融资性担保机构主要出资人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或主要出资人对公司造成其他重大不利影响的;

  (七)3个月内,融资性担保机构董事会、监事会或高级管理层中有二分之一以上辞职的;

  (八)融资性担保机构主要负责人失踪、非正常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或被司法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

  (九)监管部门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监管部门应对本辖区发生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的性质、事态变化和风险程度及时做出判断,对可能影响地区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风险事件,应在事件发生24小时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联席会议进行报告。监管部门应报告的重大风险事件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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