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制度的通知
(银监发[2010]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
《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制度》已经2010年7月23日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监管部门要认真落实《融资性担保机构重人风险事件报告制度》,高度重视重大风险事件的报告工作。要根据本制度规定和辖内实际情况,研究制定重大风险事件报告机制、应急管理机制和问责制度的实施方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相关工作落到实处。各地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辖区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和应急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各地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重大风险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在及时、准确、全面报告重大风险事件的同时,及时启动应急处置预案,科学配置资源,会同相关部门建立重大风险事件的协调处置机制,妥善处理各类重大风险事件,切实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坚决避免系统性风险的发生。
三、请各地监管部门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融资性担保机构,并做好督导检查工作。
二〇一〇年九月六日
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掌握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情况,切实加强对重大风险事件的应急管理,防止重大风险事件对融资性担保业造成冲击,避免单体风险转化为系统性风险,根据《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融资性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公司制和公司制以外的担保机构及其分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