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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十一条 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业务经营和管理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视情节轻重,可以暂停部分业务、停止开办新业务或吊销其金融许可证,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颁布前已取得金融许可证且未改建为邮储银行分支机构的邮政储蓄营业网点,应按本办法要求,由邮储银行二级分行以上机构提出申请,所在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验收后,变更为代理营业机构并换发金融许可证。

  第六十三条 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需要改建为邮储银行分支机构的,由邮储银行根据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规定提交申请。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金融许可证的邮政汇兑网点,由邮储银行制定相关办法并委托邮政企业经营管理。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以上”“以下”均含本数或本级。

  第六十六条 邮储银行应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邮政储蓄机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发[2004]32号)、《邮政储蓄网点管理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04]342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市场准入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

  2.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金融许可证式样

  附件1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市场准入事项
  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

  一、机构设立

  (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筹建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立机构的名称、拟设地址、业务范围、筹建期限等。

  2.有权上级行同意设立代理营业机构的有效书面文件。

  3.与拟设立代理营业机构的邮政企业管理机构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

  4.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设地经济金融情况;拟设代理营业机构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同业状况、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未来财务预测,经过预测的拟设代理营业机构开业后3年的经营规模、盈利水平;业务拓展策略;风险控制能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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