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邮储银行应当在委托代理协议中明确对代理营业机构的考核管理和检查处罚权。邮储银行根据代理营业机构违规行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取消违规从业人员的上岗资格证书;
(二)向邮政企业提出违规责任人处理建议;
(三)向邮政企业提出整改要求。
第五十三条 邮储银行对邮政企业未能履行委托代理协议或未就违规行为进行整改的,可以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代理营业机构终止营业的申请。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要求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表和资料。
第五十五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下列事项进行现场检查:
(一)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等事项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二)业务经营是否合法合规;
(三)业务操作和核算是否规范;
(四)内控制度是否完善;
(五)对外公告是否及时、真实;
(六)计算机配置状况和信息系统运行状况是否良好;
(七)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的报告、报表及资料是否及时、真实、完整;
(八)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六条 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应当配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现场检查,其主管邮政企业应当配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调查工作,不得拒绝、妨碍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执行检查和调查。
第五十七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检查人员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银监会现场检查的有关规定,不得泄漏在现场检查中获悉的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的商业信息。
第五十八条 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或邮政企业认为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检查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银监会有关规定的,可以向银监会举报或者投诉。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或邮政企业有权对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行政处理措施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五十九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协助对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进行检查。聘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聘请事项告知被检查的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及其主管邮政企业、邮储银行。
第六十条 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照有关程序,采取风险提示、约见其相关负责人谈话、监管质询、责令暂停部分业务等监管措施,督促其及时进行整改,防范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