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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办理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手续。

  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申请人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开业申请受理机关提出开业延期申请。开业申请受理机关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原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邮储银行应当制定全国统一、规范的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命名规则。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名称必须冠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XXX营业所”的通称。

  第十六条 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变更包括变更名称、变更营业场所、临时停业等,由拟变更代理营业机构所在地的邮储银行二级分行以上机构提出申请。

  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变更由申请人所在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第十七条 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变更营业场所原则上只限于同城区或同乡(镇)内,并应当具备与业务发展相符合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符合银监会规定的审慎条件等。受理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自批准变更营业场所之日起至新址开业前,应选择在原址继续营业、或临时停业、或与其他营业性机构合署营业等方式,并在变更申请时一并提出。

  第十八条 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连续停止营业时间3天以上6个月以内为临时停业。

  临时停业申请受理机关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经批准的临时停业期限届满或导致临时停业的原因消除的,临时停业机构应当复业,原申请人应在复业后5日内向决定机关报告。营业场所重新修建的,申请人应向决定机关提供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及安全、消防合格证明后方可复业。遇特殊情况需延长临时停业期限的,应按前款程序重新申请。

  第十九条 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终止营业的(被依法撤销除外),应当由邮储银行二级分行以上机构提出终止营业申请。未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不得擅自停止营业或终止营业。

  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的终止营业申请,由所在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二十条 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代理关系经批准终止后,邮储银行应当及时在代理营业机构张贴公告,对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办理的业务进行全面审计,妥善处理债权债务,收回所有凭证、印章、牌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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