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年度发展规划的制定应征得当地邮政企业同意,经邮储银行总行授权或审批同意,符合邮储银行总行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当年机构建设规划要求。年度机构发展规划至少包括当年拟设机构清单、可行性分析、拟开办业务、风险管理与控制措施等。

  第九条 设立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的申请人为邮储银行二级分行以上机构,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能力;

  (二)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三)已建立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并具备足够的专业管理能力;

  (四)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条 设立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所在县(市、区)以上邮政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与邮储银行签订了规范的委托代理协议;

  (二)符合邮储银行所在经营区域的发展规划,有利于提高当地金融服务水平;

  (三)具有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问责制度;

  (四)最近2年内未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案件;

  (五)拟设机构已列入经当地银监局核准的年度发展计划;

  (六)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一条 设立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由申请人所在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第十二条 申请人提交筹建申请的,受理机关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筹建的,申请人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筹建申请受理机关提交延期申请,筹建申请受理机关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申请人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筹建许可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 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的开业申请,应向筹建申请受理机关提交,由筹建申请受理机关受理、审查并决定。筹建申请受理机关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开业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开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熟悉银行业务的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50%以上的从业人员有1年以上银行业工作的经历;

  (二)在邮政企业营业场所内有独立办理银行业务的窗口;

  (三)具备必要的硬件和IT技术条件,实现计算机联网操作;

  (四)有与银行业务经营相适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五)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