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监发[2009]9号 2009年2月3日)
各银监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现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监分局。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邮储银行业务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邮储银行、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以及邮政企业依法办理商业银行的有关业务,必须遵守本办法。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和邮政企业办理商业银行的有关业务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取得金融许可证,在邮储银行委托业务范围内办理商业银行有关业务的邮政企业营业机构。
本办法所称邮政企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各级法人机构和管理机构。
第四条 邮政企业不得办理非邮储银行委托的商业银行有关业务。邮政企业办理邮储银行委托的业务应当与邮政业务实行分账管理与核算。
第五条 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应当依托邮政企业普遍服务网络经营。邮政企业办理商业银行的有关业务必须通过设立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办理,必须以邮储银行名义开展业务。“邮政储蓄”品牌由邮储银行统一使用。
第六条 邮储银行与邮政企业应当遵循平等互惠原则,建立规范透明的委托代理机制。双方应当诚实信用,认真履行义务,共同维护金融服务形象“邮政储蓄”品牌和金融业务安全。
第二章 机构管理
第七条 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与邮政企业营业机构应当为同一营业场所。邮政企业的代办机构不得代理邮储银行业务。邮政企业不得转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代理邮储银行业务。
第八条 设立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应当制定年度机构发展规划,由邮储银行一级分行于每年年初或上年末报所在地银监局,银监局核准后(同时抄报银监会)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