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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海外代表处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
 《中国农业银行海外代表处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1994年6月20日 农银发〔1994〕137号)


中国农业银行新加坡、伦敦、香港、东京代表处,纽约分行筹备组: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海外代表处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希及时反馈总行。

附:
         中国农业银行海外代表处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农业银行海外代表处(以下简称代表处)是适应对外经济发展需要而设立的中国农业银行境外办事机构,为使代表处管理工作步入正常化、制度化、规范化轨道,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农业银行具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农业银行海外代表处是指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直接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代表处所在国(地区)金融管理当局批准设立的、受所在国(地区)法律保护的中国农业银行境外办事机构。

第二章 代表处工作职责

  第三条 代表处的工作职责包括:
  (一)负责收集、反馈所在国(地区)及周边国家的政治、经济等情况,掌握国际经济、金融市场信息,为农业银行开展国际金融业务提供决策依据;
  (二)为农业银行国内各机构和客户发展同代表处所在国(地区)及周边国家有关金融机构的业务关系起媒介和桥梁作用,密切与国际金融界的交往。宣传农业银行各项业务,提高农业银行的国际知名度;
  (三)为所在国(地区)和所管辖区域的客户提供资信、贸易、投资咨询,开拓金融市场;
  (四)及时并认真介绍国外银行先进管理经验,承担为农业银行培训高级经营和管理人才的任务,负责所在国(地区)有关院校、金融机构的联系、联络,配合总行有关部门落实培训计划;
  (五)根据农业银行业务发展需要,在所在国(地区)金融管理当局批准的范围内开展境外筹资和融资业务;
  (六)代表总行拜会所在国代理行并参加所在国或地区有关事务和活动;
  (七)经行长授权代表农业银行签署有关文件,发布有关消息;
  (八)承办总行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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