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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郑州市国税局“滚动审批缓征税款”问题的通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郑州市国税局“滚动审批缓征税款”问题的通报》的通知
(国税函[1998]4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郑州市国税局“滚动审批缓征税款”问题的通报》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当前实际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本地1998年以来审批缓缴税款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清理检查,同时,对下属机关审批缓缴税款要严格监督管理,从严审批缓解税款,对发现的问题,要予以严肃地处理,坚决杜绝擅自缓批等违法违规现象的发生。

1998年7月9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郑州市国税局“滚动审批缓征税款”问题的通报
(豫国税函发[1998]137号)

各市、地国税局,济源市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局,省税校:

  审计署驻郑州特派员办事处1997年12期《审计简报》以《国税部门缓税审批把关不严造成企业长期占用国家财政收入》为题,反映郑州市国税局采取按月分期、滚动审批缓征税款的方式,对部分有纳税能力的企业未及时征税,仅1997年1-11月份累计就达1.58亿元,造成一部分企业税款长期不能入库的情况。

  为此,省局组织调查组,对简报中列举的郑州市电业局等四户企业的缓税情况进行了核实。经查,简报反映情况基本属实。这四户企业分别由郑州市国税局直属分局和郑州市国税局涉外分局负责征管,1997年被批准缓缴税款共计20次,每次三个月,累计1.48亿元,截止1997年年底,尚有3,744万元未入库,而同期这些企业的货币资金余额合计为23,277万元。其中,郑州市电业局被批准缓缴11次,计13,958万元,截止1997年底,尚有2,924万元未入库,同期货币资金余额是16,317万元;郑州油脂化学厂被批准缓缴4次,计299.8万元,截止1997年年底,尚有234万元未入库,同期货币资金余额是1,170万元;郑州郑荣食品有限公司被批准缓缴3次,计259万元,截止1997年年底,尚未入库,同期货币资金余额是1,175万元;河南嵩岳集团郑州三棉有限公司被批准缓缴2次,计327万元,截止1997年年底,尚未入库,同期货币资金余额是4,075万元。更为严重的是,在被批准的20次缓缴中,有三笔税款分四次超期入库,税务机关既未下达催缴税款通知,也未按规定加收滞纳金。这三笔税款是,郑州电业局1997年7月份的税款1,085万元,被批准缓至1997年11月15日前入库,1997年10月26日入库了800万元,另285万元到1998年1月15日才入库,超期2个月;郑州市电业局1997年8月份的税款1,162万元,被批准缓至1997年12月15日前入库,1997年11月24日入库了650万元,另512万元到1998年1月15日才入库,超期1个月;郑州市油脂化学厂1997年10月份税款137万元,被批准缓至1998年2月20日前入库,到1998年2月16日仅入库50万元,其余87万元到1998年3月20日才入库,超期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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