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税目7501.2010本国子目注释有关问题的复函
(2010年9月26日 税管函〔2010〕178号)
天津海关:
《天津海关关于明确税则子目7501.2010“镍湿法冶炼中间品”本国子目注释涵义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根据税则号列7501.2010“镍湿法冶炼中间品”本国子目注释中的规定,目前,该子目所含商品仅限于酸浸工艺制得的范围,利用碱浸等其他工艺得到的上述产品不属税则号列7501.2010所含商品范围,根据归类规则应归入税则号列7501.2090项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