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试点的批复
(2010年10月20日 署加函〔2010〕460号)
上海海关:
《上海海关关于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请示》(沪关办发〔2010〕27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
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国发〔2009〕19号)的有关精神,同意在洋山保税港区对进口保税储存的铜和铝两个品种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展保税交割业务试点。此项业务试点期限为1年。保税物流中心和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暂不开展试点。
二、同意“期货保税交割”方式销售的进口货物以“保税货物交割结算价”(即“交割结算价”扣除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作为成交价格向海关申报。海关以申报的“保税货物交割结算价”为基础,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署令第148号,以下简称《审价办法》)的规定,审查确定以期货保税交割方式销售的进口货物完税价格。鉴于上述对“期货保税交割”方式销售的进口货物审价做法与《审价办法》规定的原则一致,请示附件2涉及的海关估价内容无需对外公告。
三、纳税义务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时应提交期货交易所出具的销售凭证(保税交割结算单和保税标准仓单清单)等报关随附单证。报关企业接受进口货物收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向海关提交由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各项规定。
四、请你关根据试点情况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制定监管操作规程,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确保海关严密监管。涉及“期货保税交割”的纳税义务人及其权利和义务等事宜,请你关酌情对外公告。
你关在试点期间要加强信息报送和相关数据的统计工作。试点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署反映。试点期限届满后总署将组织对试点情况进行总结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