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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海南中航特玻材料有限公司进口设备税收问题的复函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海南中航特玻材料有限公司进口设备税收问题的复函
(2010年11月4日 署办函〔2010〕759号)


海口海关:
  《海口海关关于海南中航特玻材料有限公司进口设备征免关税问题的请示》(琼关税发〔2010〕373号)收悉。经研究并商国家发展改革委,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海南中航特玻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特玻)“600t/d超白光伏太阳能TCO镀膜玻璃(2#)生产线改造工程”项目和“600t/d PPG全氧燃烧在线Low-E镀膜节能玻璃生产线”项目分别经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发改规划确字〔2010〕160号和发改规划确字〔2009〕572号)。两项目项下分别引进美国PPC公司光伏级超白玻璃工艺技术、在线TCO(透明导电氧化物)镀膜玻璃工艺技术和设备、全氧燃烧和在线Low-E(低辐射)镀膜节能玻璃工艺技术和生产线设备。
  该公司此次进口的上述生产线分别用于生产光伏在线TCO镀膜玻璃和高品质在线Low-E镀膜高端节能玻璃。两生产线配套的称量系统、熔窑系统、镀膜系统、退火窑、热锻控制系统,以及循环水系统、包装系统等具有国际先进水平,且检测监控水平高,自动化程度高。在设备工作原理、技术水平等方面均与传统的浮法玻璃生产线存在本质区别,不属于《国内投资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8年调整)》第二十三类第(二)项第1条所列“浮法玻璃生产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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