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促进农业和粮食生产发展的意见


  四、不断拓展政策性业务范围,有效提升政策性银行的支农功能。农业发展银行要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支农的骨干和支柱作用,着力加强对商业性金融难以覆盖领域的信贷服务。要尽快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增设网点机构,提高在贫困地区的分支机构覆盖面。按照银监会批准扩大的业务范围,督促指导分支机构在切实做好粮棉油收购融资的基础上,加大对种植(养殖)、加工、流通等各个环节,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农业综合开发、农业科技推广应用等各个方面的中长期信贷资金支持。

  国家开发银行要结合商业化转型,加大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村基本建设和农业资源开发等项目的投入。中国进出口银行要积极对非粮食类农产品出口提供信用支持,帮助扩展国际市场。

  五、加快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组建进度,不断提高农村地区金融机构覆盖面。各级银行业监管机构要切实加强对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试点工作的组织指导,加快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组建进度。对于第二批已确定的试点机构,上半年要全面完成筹建工作。在认真总结经验和完善政策措施基础上,加快推进试点工作,下半年要适时启动第三批试点,继续引导各类资本到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服务不足、金融竞争不充分的地区投资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督促引导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加快业务发展,增加“三农”信贷投放。村镇银行新增存款除缴纳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外,绝大部分要直接或间接投入“三农”;农村资金互助社信贷投放要全部用于入股社员。

  六、大力开展担保保险等机制创新,努力解决农村“贷款难”问题。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结合农村经济特点,扩展抵押担保物的范围,凡法律法规不禁止、产权归属清晰、价值评估合理的各类资产都可允许其作为贷款的抵(质)押物。对应收账款、仓单、林权、渔权等权利抵(质)押方式,要加大推广力度。

  积极与担保公司开展合作,取消与担保公司合作的资本金起点限制,鼓励担保公司在其代偿能力内对农业贷款提供担保。推行农业龙头企业、农户、农村专业合作社、财政、担保公司等多方参与的信贷联保模式,积极推广“集中担保,分散使用”和“限额担保,周转使用”等灵活有效的担保方式。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