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继续加大支农信贷投放,着力发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支农主力军作用。各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按照《
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7]67号)的要求,大力发展不需要抵押担保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要结合实际,科学确定小额贷款的额度、利率、期限等要素,着力满足分散农户和农村小企业发展生产的资金需求。要把各类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重点支持对象,促进提高农民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
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比例、投资地域、融资渠道实行“三放宽”,吸引各类资本投资入股,增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支农实力。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商业银行上市融资和发行次级债,拓宽资本补充渠道。鼓励实力较强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跨区域兼并重组,拓宽支农服务工作面。进一步健全完善结算网络,建立支农资金余缺调剂机制,加快普及贷记卡等支农新业务,增强支农服务功能。
三、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充分发挥大中型商业银行的支农作用。大中型商业银行要在坚持商业化经营原则的基础上,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拓宽在农村金融领域的服务功能,发挥支持和服务“三农”的作用。
大型商业银行现有县域机构网点要保持稳定,原则上不再撤并;建立审批“绿色通道”,鼓励大型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商业可持续原则指导下对县域以下增设具有有效贷款功能的分支机构。加快邮政储蓄银行县域分支机构组建步伐,力争6月底前全面完成。
下放和扩大大中型商业银行县域分支机构的信贷审批权限。各总行要区别不同地区能力、经验和以往业务水平的实际,科学设定其县域分支机构直接审批发放涉农贷款的额度。农业银行要正确处理商业运作与服务“三农“的关系,调整组织与信贷管理方式,切实发挥商业金融支农服务骨干和支柱作用。邮政储蓄银行要结合县域分支机构的风险管控能力,逐步增加基层网点的业务授权,指导开办小额贷款、消费信贷等业务,加快邮政储蓄资金回流农村进度。
原则上,各商业银行在县域内新增存款在使用上主要向当地倾斜,并以省为单位做好统计。各级银行业监管机构要加强指导,探索建立大中型商业银行支农服务的有效渠道和相应的评价制度,可根据其在县域内新增贷款占新增存款的比例以及有效风险控制状况,对在城市地区增设机构网点以及开办新业务等准入事项实行差别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