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发〔2010〕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93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审判业务关系,明确监督指导的范围与程序,保障各级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业务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业务工作。监督指导的范围、方式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履行各自职责,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第三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对于已经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必要时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书面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二)新类型案件;
(三)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案件;
(四)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宜行使审判权的案件。
第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提出的移送审理请求,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由自己审理,并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或者不同意移送决定书。
第五条 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属于本意见第三条所列类型,有必要由自己审理的,可以决定提级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