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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计核涉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税款适用汇率的函

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计核涉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税款适用汇率的函
(2010年8月12日 税管函[2010]149号)


青岛海关:
  你关《关于计核涉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税款适用汇率的请示》(青关税发[2010]310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意见函复如下:
  征管办法规定以基准汇率币种以外的外币计价的,采用计征汇率适用时间中国银行公布的现汇买入价和现汇卖出价的中间值。由于印度尼西亚卢比不属于在中国银行开展外币兑换的币种,无法直接折合为人民币计算完税价格,需要通过美元进行套算,因此请你关按照走私行为发生日适用的美元对人民币计征汇率和走私行为发生日上一个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中印度尼西亚卢比对美元的折算率,将印度尼西亚卢比套算为人民币计核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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