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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反倾销商品确定完税价格有关问题的批复

海关总署关于反倾销商品确定完税价格有关问题的批复
(2010年8月25日 署税函[2010]401号)


杭州海关:
  《杭州海关关于反倾销商品确定完税价格有关问题的请示》(杭关税发[2010]206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根据你关请示所述,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桐昆集团)与韩国三南公司(三南石油化学株式会社)以公式定价方式签订粗对苯二甲酸买卖合同,该定价公式为:QTA;[(进口月ICIS公布的 PTA的CFR无反倾销月平均价-20美元/吨)×(1-4.2%×75%)-数量折扣]。
  我国自2010年2月3日起,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对苯二甲酸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其中对韩国三南公司生产的对苯二甲酸按4.2%的征收比率征收反倾销保证金。根据桐昆集团的书面说明,其应缴纳的反倾销保证金的75%将由韩国三南公司承担并作为价格优惠在上述定价公式中予以扣减。另外,买卖双方还约定,价格优惠将根据反倾销最终裁定的反倾销税率在货物征税进口后进行调整,即如果最终裁定的反倾销税率低于2%,桐昆集团需将扣减的反倾销保证金的一半返还韩国三南公司。买卖双方的上述约定不仅使按照定价公式得出的价格受到无法确定的条件和因素的影响,因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审价办法》)规定的成交价格条件,而且这种定价公式实质上明显是在规避我国的反倾销措施,同时还影响到海关对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征收。因此,海关不予认可这种定价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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