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据实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核定工资总额的2%和2.5%;职工福利费据实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核定的工资总额的14%。
以上各项费用不得重复列支。
第十六条 外购成品水费是指城市供水经营者从外部购入可直接供应用户的净水的费用。
按照有关规定外购成品水的,按实际发生费用直接计入供水经营者的制水定价成本。供水经营者采购已经与当地人民政府约定服务协议和服务价格的独立制水公司的成品水,按政府约定的采购价直接计入供水经营者的制水定价成本。
必要时,可对独立制水公司进行成本监审。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原值原则上按历史成本核定。按规定进行过清产核资的,按照财政或国有资产部门认定的各类固定资产价值核定;新增的,依据竣工决算报告和相关原始购置凭证核定;经营者发生合并、分立等改组活动的,可按经有关政府部门认可的评估价值核定资产成本。已投入使用但未经财政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或未形成竣工决算报告的固定资产,可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合理确定。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按照核定的固定资产原值分类确定。残值率原则上按 3%-5%计算,折旧年限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实际使用情况确定(详见附表2)。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折旧根据本期固定资产应计折旧考虑本期生产能力利用情况确定。实际供水量不低于设计供水量60%的,按照本期折旧核定。
实际供水量低于设计供水量60%的,按照下面公式核定:
核定折旧=本期折旧×60%
第二十条 修理费是指城市供水经营者为维持城市供水正常生产运行需要发生的大修理费和日常维护费用,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核定的固定资产原值的2%。
第二十一条 水质检测费是指城市供水经营者为保证供水质量,对水质进行检测分析所发生的费用,根据国家、地方有关标准据实核定。
第二十二条 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企业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定价成本,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