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施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的核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计入供水定价成本的费用,应与供水生产经营相关。
(三)合理性原则。影响定价成本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技术政策、相关标准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第五条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手续齐全的原始凭证及账册等资料为基础,对经营者成本合理归集、分析、审核,核定定价成本。
第六条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包括制水成本、输配成本和期间费用。
水资源费按照规定据实计入定价成本。
第七条 制水成本是指城市供水经营者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汲取、净化、消毒、加压等处理后,使水质符合国家标准净水的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制水环节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原水费、原材料费、动力费、外购成品水费、修理费和其他制水费用。
第八条 输配成本是指城市供水经营者将净水输送到用户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输配环节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动力费、修理费、机物料消耗、管网检测费、水质检测费和其他输配费用。
第九条 期间费用是指城市供水经营者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城市供水经营者为管理和组织供水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费用。包括管理部门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税金(包括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业务招待费、办公费、水电费、取暖费、租赁费、会议费、差旅费、技术开发费、低值易耗品摊销、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及其他管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