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供水企业成本公开。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启动调价程序时,供水企业要按照本意见要求,通过本企业网站或当地政府网站进行成本公开,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有关经营情况和成本数据(附表 1、2),以及社会公众关心、关注的其他有关水价调整的重要问题。供水企业要高度重视成本公开工作,要设立专门的咨询电话和电子邮箱,指定专人负责处理咨询事项,并在 5个工作日内回复公众信件。供水企业要在成本公开前,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便于群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成本公开的网址、咨询电话和电子邮箱等。供水企业成本公开时间截至到听证会召开当天,且不得少于 1个月。听证会举行 5个工作日前,供水企业要将成本公开及答复的汇总情况报有定价权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于不按照要求进行答复的,社会公众可以向有定价权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反映或技诉。
鼓励供水企业建立定期成本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定价成本监审公开。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成本监审过程中要认真调查,严格审核。为保证成本监审的客观、公正,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在成本监审过程中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参与监督,提高政府决策的公信力。成本监审报告要载明被监审企业的运营情况、财务状况、成本数据等有关情况,要重点说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成本监审过程中核增、核减企业成本支出等群众关心的问题。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在本部门网站上开辟专栏,在听证会举行前 15天,向社会公开成本监审报告。成本监审报告公开期间,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设立专门的咨询电话和电子邮箱,指定专人负责处理咨询和回复公众信件,并将有关问题答复情况向社会公开。
听证会举行过程中,供水企业应向听证会参加人报告企业成本公开的主要情况及企业答复情况;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也应向听证会参加人报告成本监审公开的主要情况及答复情况。
定价机关作出定价决定时,应当充分考虑成本公开期间有关方面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并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定价决定和对有关方面主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五、试点工作具体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统筹协调本省(区、市)水价调整成本公开工作,既要积极推进,又要稳妥有序,避免大范围集中调整水价。各试点城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水价成本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全面落实各项工作责任。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上下齐心,左右协同,共同推进水价成本公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