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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水价调整涉及千家万户的具体利益,人民群众高度关心。做好水价调整工作,对于保障群众基本需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深刻认识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统筹兼顾、稳步推进,把此项工作作为推动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的突破口和示范窗口,创新垄断行业价格监管方式,努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根本利益。

  二、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各试点城市在调整供水价格时,要建立包括供水企业成本公开和定价成本监审公开两个层面的公开制度,通过成本公开试点,逐步积累经验,扩大试点范围,使成本公开成为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水价的一项基本制度,不断提高水价调整的科学性和透明度;让人民群众通过成本公开,正确认识水价调整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更好地理解和支持水价改革工作。
  (二)基本原则。一要坚持严格依法,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成本公开;二要坚持客观真实,按照本意见要求,对应该公开的事项,采取适当方式,公开真实情况;三要坚持积极稳妥,对成本公开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做好应对预案,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四要坚持改革创新,要立足各地实际,不断创新工作思路,探索新方法、新手段,把成本公开工作做好。
  三、试点范围
  (一)试点城市和时间。各省、自治区要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选择 2个城市进行试点,并建议从最先调整水价的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和地级市中选择;直辖市直接列入试点范围。2011年1月1日起,各地调整供水价格都要按本意见执行,并根据试点进展情况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在2010年12月31日前按照本意见要求,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拟定并发布成本公开试点的实施办法,并报我委备案。

  (三)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各省(区、市)水价成本公开实施办法下发后,各试点城市如要调整水价,试点城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水价调整计划及成本公开工作方案,经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调整污水处理费的成本公开规定另行制定。

  四、公开的内容、时间和要求水价成本公开主要做好两个层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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