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定会后,由审查中心拟定会议纪要,提出对细则进一步修改的意见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后,由审查机构对细则修改,经许可证审查中心审查后形成报批稿,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发布。
3.产品标准跟踪及细则修订
因产品的有关标准、要求发生改变,实施细则应当及时修订。
(1)审查机构负责跟踪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产品实施细则修订的建议,报许可证审查中心。
(2)许可证审查中心根据审查机构的建议报请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后,按照上述细则起草程序和要求,进行细则修订,必要时经许可证审查中心确认可简化部分环节。
(3)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因细则修订需要重新组织核查或者补充核查和检验,审查机构在提交细则审查稿的同时,提交对企业重新组织核查和检验或者补充核查和检验的方案,经审查中心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二、实施细则宣贯
1.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统一管理实施细则的宣贯工作,审查中心组织落实。审查机构根据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和产品实施细则规定,负责实施细则宣贯的具体实施。
2.细则宣贯会报批。审查机构在细则宣贯之前,向审查中心提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宣贯申请书》(见附表1),《申请书》经许可证审查中心审查确认后实施。
3.宣讲人员资格要求
细则各条款及核查办法由具有高级审查员资格的人员承担,产品检验规则及判定等专业部分,由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且具有审查员资格的人员承担。
4.宣贯纪要
细则宣贯完成后,由审查部在宣贯会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会议纪要,并报审查中心。会议纪要内容主要包括:参会人员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各类问题解决方案建议等。
5.其他要求
宣贯教材应按细则宣贯《申请书》填报的内容向会议代表发放,不得随意增加其他材料、乱收其他费用。组织机构不得在宣贯过程中增加实施细则要求之外的内容。
三、审查机构发文发函
审查机构向企业和有关单位发送的关于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文件、函件及会议通知等须报审查中心确认并经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