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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制定、宣贯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1年第11号――关于公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月2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24日)废止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制定、宣贯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许可中心[2008]37号)


各产品审查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条例实施办法》,经研究决定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制定、实施细则宣贯、生产许可证有关发文发函等规定如下。请各产品审查机构(即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查部)从发布之日起遵照执行。

  一、实施细则制定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统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制定发布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审查中心)根据工业产品的不同特性,组织审查机构、行业协会、专家或有关工业部门等起草实施细则,各有关产品审查机构具体负责实施细则的起草工作。

  2.实施细则的起草应当遵循以下程序和要求

  (1)讨论稿起草。审查机构根据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和审查中心的要求,按照审查中心提供的细则模板,组织专家起草细则讨论稿。

  (2)细则研讨。审查机构组织实施细则研讨会。审查机构在研讨会召开之前应向审查中心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包括编制细则说明、与前版细则的区别(如有)、参会人员名单、会议时间地点安排等内容。审查中心确认后,由审查机构拟定会议通知,经审查中心同意后向各参加会议的单位和代表发送。研讨会后,由审查机构向审查中心报告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包括参加会议代表签到表、会议意见汇总、主要问题以及问题解决方案。审查中心将纪要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签批。

  (3)细则审查。审查机构根据研讨会纪要对细则修改后,形成细则审查稿报审查中心。审查中心对审查机构提出来的细则审查稿进行审查确认后,形成细则审定稿报请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定。

  (4)细则审定。审定会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领导,许可证审查中心组织实施。许可证审查中心拟定实施细则审定会审定成员名单和会议通知,经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后组织召开细则审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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