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1年第11号――关于公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注:实行省级发证的产品审查部不填写该表格。

  附件3-2:
  生产许可证审查部标准、实施细则跟踪年度工作自查汇总
  (   年度)

序号

审查部名称

细则跟踪

标准跟踪(应填写标准名称及个数)

细则名称

建议修订

修订理由

增加标准

修订标准

其他

 

 

 

 

 

 

 

 

 

 

 

 

 

 

 

 

 

 

 

 

 

 

 

 

 

 

 

 

 

 

 

 

 

 

 

 

 

 

 

 

 

 

 

 

 

 

 

 

 

 

 

 

 

 

 

 

 

 

 

 

 

 

 

 

 

 

 

 

 

 

 

 



  附件3-3:
  生产许可证审查部派出审查组监督管理评审年度工作自查汇总
  (    年度)

序号

审查部名称

审查组

(个)

审查员

(人次)

审查员

(人)

年度评审

合格(人)

年度评审

不合格(人)

暂停资格

(人)

 

 

 

 

 

 

 

 

 

 

 

 

 

 

 

 

 

 

 

 

 

 

 

 

 

 

 

 

 

 

 

 

 

 

 

 

 

 

 

 

 

 

 

 

 

 

 

 

 

 

 

 

 

 

 

 

 

 

 

 

 

 

 

 

 

 

 

 

 

 

 

 

 

 

 

 

 

 

 

 


  注:实行省级发证的产品审查部不填写该表格。

  附件3-4:
  生产许可证审查部行为规范及单位信息变化情况年度工作自查汇总
  (    年度)

序号

审查部名称

违纪违

法行为

投诉

举报

审查

超时

工作重

大失误

单位名

称变化

单位性质变化

办公

地址

负责人员变化

企业满意度

 

 

 

 

 

 

 

 

 

 

 

 

 

 

 

 

 

 

 

 

 

 

 

 

 

 

 

 

 

 

 

 

 

 

 

 

 

 

 

 

 

 

 

 

 

 

 

 

 

 

 

 

 

 

 

 

 

 

 

 

 

 

 

 

 

 

 

 

 

 

 

 

 

 

 

 

 

 

 

 

 

 

 

 

 

 

 

 

 

 

 

 

 

 

 

 

 

 

 


  注:各项目如有,填写“Ö”,否则不予填写。
  对填写“Ö”的情形,应附报告说明具体情况、处理结果或者审查部有关信息变化后的情况。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管理,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制修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称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针对列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产品(加工食品、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化妆品除外),依据《条例》、《实施办法》、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并发布的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要求。
  第三条 实施细则的起草、征求意见、审定、批准发布、宣贯、实施、修订,应当遵循本规定。本规定不适用加工食品、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实施细则的编号用大写汉语拼音XK加五位阿拉伯数字编码组成:XKXX-XXX。前边两位数字是产品类别号,后边三位数字是产品品种号。
  第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发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日常管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负责组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起草和宣贯等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负责研究起草相关产品的实施细则。

第二章 实施细则制定

  第六条 审查部负责起草实施细则讨论稿,确保引用标准现行有效并正确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产品单元划分、生产工艺工装设备、检测计量仪表设备、检验规则制定应当科学合理,既能够保证企业持续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同时不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审查负担。审查部还应当保证实施细则制定的文字质量。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就实施细则讨论稿的产品单元划分、产业政策、证书打印方式、收费标准、特殊要求等内容进行审查。
  审定会就实施细则讨论稿的产品单元划分、抽样规则、产品标准、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产业政策、型式试验、企业实地核查办法及判定规则等内容进行审定。
  第七条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根据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工作部署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需要,每年定期对已发布的实施细则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组织编制实施细则制(修)订建议和工作计划表(附件1)。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核批准实施细则制(修)订建议和工作计划,下达实施细则制(修)订任务。
  第八条 审查部根据实施细则制定计划组织成立实施细则起草工作组,成员名单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备案。工作组应当在充分调查研究相关产品特点、行业发展状况、国家产业政策、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基础上,起草实施细则讨论稿。
  实施细则讨论稿应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模版》(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模板》)规定的体例和内容编写,因产品特点需要作出特殊规定的,应在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指导下完成有关内容的起草。并征求生产企业与相关产品行业协会的意见。
  第九条 审查部将实施细则讨论稿、《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编制说明》(以下简称编制说明)与征求意见汇总表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组织审查讨论。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组织行业协会、生产企业、检验单位和技术专家对实施细则讨论稿进行研讨,必要时还应当请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将会议纪要与实施细则讨论稿意见汇总处理表(附件2)上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并根据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对实施细则研讨纪要的审批意见,组织起草工作组对实施细则讨论稿和编制说明进行修改,形成实施细则审定稿。
  第十条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根据需要成立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业协会、技术专家组成的实施细则审定工作组,组织召开实施细则审定会。并征求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消费者协会的意见。
  第十一条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负责拟定实施细则审定会纪要,整理归纳并形成“实施细则审定会意见汇总和处理建议表”(附件3),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根据审定会议纪要、处理意见和征求的意见,组织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修改实施细则审定稿,并形成实施细则报批稿,报送国家质检总局公示、审批并发布。
  第十二条 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对实施细则(审定稿)审议后,报请法规司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三条 产品质量监督司依据法规司审查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按规定程序报请总局批准、发布。

第三章 实施细则修订

  第十四条 实施细则实施后,应当根据行业生产工艺更新、技术进步、国家产业政策、产业升级和市场经济的需要,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组织对实施细则适时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实施细则的修订工作。
  (一)涉及发证产品的国家产业政策有调整;
  (二)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三)因行业发展或技术进步,企业的生产制造工艺发生较大改变;
  (四)相关国家法律、法规有较大变化。
  第十六条 实施细则应当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变化以及国家产业政策调整,适时修订。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负责实施细则修订需求信息的收集。审查部应当跟踪实施细则的实施情况和国家产业政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产品技术要求的变化,每年年终向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提交下年度的实施细则修订工作计划。
  第十七条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根据实施细则修订需求信息,将实施细则修订需求报告和修订计划上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并按照第七条至第十一条的程序和要求修订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修订可根据具体情况,经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同意可对上述程序部分简化。

第四章 实施细则宣贯

  第十八条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实施细则的宣贯工作。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具体组织对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人员、审核员实施宣贯,审查部配合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开展实施宣贯。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对辖区内的生产企业实施宣贯。
  第十九条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根据需要提出实施细则宣贯申请报告,连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宣贯工作申请书》(附件4)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宣贯会结束后,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应当及时向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提交宣贯会纪要。
  第二十条 除审查要求外,实施细则正文部分由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工作人员宣讲或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派员宣讲。实施细则正文审查要求部分和实施细则附件核查办法由具有高级审查员资格、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的专业人员宣讲。
  第二十一条 经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可以通过向企业与省局发放实施细则条款释义文本的方式进行实施细则的宣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进一步规范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制定、宣贯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许可中心[2008]37号)和《关于做好标准修订与生产许可证产品实施细则修订衔接工作的通知》(许可中心[2009]43号)同时废止。

  附件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制(修订)建议和工作计划
  附件2: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讨论稿意见汇总处理表
  附件3: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审定会意见汇总和处理建议表
  附件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宣贯工作申请书

  附件1: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制(修)订建议和工作计划

实施细则名称

 

审查部名称

 

修订建议单位

此栏目适用于实施细则修订

建议修订内容

 

此栏目适用于实施细则修订

 

 

修订工作计划

讨论稿提交时间

审定稿提交时间

报批时间

 

 

 

起草工作组

工作组成员

姓名

职务

所在单位

组长

 

 

 

成员

 

 

 

成员

 

 

 

成员

 

 

 

审查中心意见

经办人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负责人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讨论稿意见汇总处理表

序号

章节或条款号

建议修改意见

提出单位

处理建议

处理理由

      
      
      
      
      
      
      
      
      


  附件3: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审定会意见汇总和处理建议表

序号

条款号

建议修改意见

提出专家

处理建议

处理理由

      
      
      
      
      
      
      
      
      


  附件4: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宣贯工作申请书

  主办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主办单位

 

承办单位

 

通讯地址

 

宣贯产品

 

宣贯地点

 

宣贯时间

 

宣贯期次

 

学员覆盖省份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宣贯教材

1

 

2

 

3

 

实施细则正文部分宣讲教师

姓  名

 

审查员证书编号

 

联系电话

 

宣讲条款或内容

 

宣讲时间

 

工 作 单 位

 

实施细则正文审查要求和实施细则附件核查办法宣讲教师

姓  名

 

审查员证书编号

 

联系电话

 

宣讲条款或内容

 

宣讲时间

 

工 作 单 位

 

从事专业及年限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审核意见

经 办 人

意  见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审查中心

负责人意见

  

审查中心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盖章)


  注:根据情况可增加宣讲教师。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信息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信息管理工作,保障信息的全面、真实、准确和信息沟通的及时、畅通、有效,提高生产许可证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信息是指在生产许可审批过程中产生的许可过程信息,许可工作完成产生的终端信息,在对证书、人员、机构及获证企业管理过程中产生的管理信息,支持许可工作的基础信息。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信息管理是指针对生产许可证信息收集与形成、传递、使用与管理、公开与保密等进行管理的工作。
  许可过程信息包括受理、审查、检验等环节产生的档案、数据库等;管理信息包括对发证工作管理和后续监管过程中产生的业务信息;基础信息包括所需法律法规、程序文件、核查人员信息、许可证审查机构信息、发证检验机构信息等;终端信息包括获证企业信息等。
  第三条 本规定是生产许可证信息管理的基本要求。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质检总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许可证产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许可证发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在从事生产许可证相关业务工作和管理工作过程中,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建立相关信息档案和数据库、及时传递信息,有效使用和管理许可证工作信息。
  本规定不适用于加工食品、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化妆品等三类产品生产许可证信息的管理。
  第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生产许可证信息管理工作的总体规划,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对全国生产许可证信息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审查部、检验机构按照各自生产许可证职责,负责相关生产许可证信息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许可证工作信息收集与形成

  第五条 各省级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应建立申请许可证企业数据库,内容包括申请企业信息、申请产品信息、受理信息等。
  第六条 各省级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应自受理企业申请起建立企业许可档案,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审批发证的产品,各省级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要将企业申请、受理、现场审查、产品检验、许可审批各个环节的业务信息存档并建立信息数据库;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审批发证的产品,各省级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审查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将企业相关材料和数据存档并建立信息数据库。
  第七条 审查部和各省级许可证审查部门建立企业审查计划档案,内容包括审查企业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申请单元、计划审查时间、审查组人员姓名和所在单位等。
  第八条 各审查组织单位建立企业实地核查档案,内容包括实地核查记录、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抽样单、首/末次会议签到表等。
  第九条 检验机构建立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档案,内容包括抽样单、检验原始记录表、产品检验报告等,检验机构负责人要保证档案的真实、完整。
  第十条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建立国家质检总局审批发证(以下简称国家发证)不予许可企业数据库,各省级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建立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发证(以下简称省级发证)不予许可企业数据库,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申请产品类别及单元、不予许可原因等。
  第十一条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建立国家发证获证企业数据库和省级发证获证企业数据库,各省级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省级获证企业数据库,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申请产品类别及单元、批准时间、许可证编号、有效期等。
  第十二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建立本辖区内获证企业质量档案,包括获证企业数量、生产规模、生产品种、生产条件、产品质量状况、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证后监管情况和处理情况等。
  第十三条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要建立国家发证注销许可证企业数据库,各省级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要建立本行政区域省级注销许可证企业数据库,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产品类别及单元、获证时间、许可证编号、注销原因、注销日期等。
  第十四条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和各省级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要建立人民来信来访处理答复情况的档案,包括公众留言和人民来信来访内容、领导批示、留言和人民信访答复情况、人民信访调查处理情况等。
  第十五条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指导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建立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数据库,内容包括推荐单位、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单位、注册编号、注册日期、注册级别、有效期、批准文号等。
  第十六条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建立审查部数据库,内容包括单位名称、性质、隶属关系、内部管理制度、机构设置、资质、主要工作内容和经验、人员、办公条件等。
  第十七条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建立检验机构数据库,内容包括单位名称、性质、隶属关系、内部管理制度、机构设置、资质、主要工作内容和经历、人员、办公条件、检验设备等。

第三章 许可证信息传递

  第十八条 各省级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要于每月初向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报送上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企业数据库,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汇总各省上报的信息。
  第十九条 各省级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要于每月初向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报送上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省级发证工作信息,包括准予、不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情况(包括发证和期满换证)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变更、撤回、撤销、吊销、注销情况等(附件1),同时上报电子文本;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汇总各省上报的信息。
  第二十条 各省级以下质量技术监督局每年向上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本辖区获证企业后续监管信息;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每年10月就本年度获证企业后续监管工作情况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年度审查情况、巡查回访情况、定期监督情况、对存在问题的企业处理情况等,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汇总各省上报的信息并建立各省证后监管档案。
  第二十一条 审查部在实施审查前向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备案核查计划(见附件2),各省级生产许可证审查部门在实施审查前向省级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备案核查计划和审查组成员信息。
  第二十二条 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审查,审查部汇总的,各省级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在实地核查后向审查部报送实地核查信息;由产品审查部组织审查的,各产品审查部在实地核查后向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报送实地核查信息。
  第二十三条 检验机构在完成产品检验后5日内向审查组织单位报送产品检验信息。
  第二十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及时将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的获证企业和产品向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通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及时将省级监督抽查不合的获证企业和产品向有关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通报。
  第二十五条 审查组织单位在生产许可审查中发现的生产条件、生产工艺等方面问题,及时向有关省级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通报。
  第二十六条 检验机构信息发生变更时,要及时向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备案(见附件3)。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