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铁路建设施工工地发生的刑事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2010年8月31日 公复字[2010]6号)
黑龙江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铁路建设施工工地发生刑事案件管辖问题的请示》(黑公法[2010]1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4号)和《
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做好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通知》(财企[2005]21号)规定,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所属公安机关应当一次性移交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铁路工程、铁道建筑公安机关已经移交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的,铁路建设施工工地发生的刑事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管辖;移交工作尚未完成的,铁路建设施工工地发生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铁路或者地方公安机关管辖。管辖不明确的,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确定管辖;对管辖有争议或等情况特殊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