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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银行关于修改对非居民旅客征收个人物品进口税适用币种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5号――废止《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银行关于修改对非居民旅客征收个人物品进口税适用币种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17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7日)废止

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银行关于修改对非居民旅客征收个人物品进口税适用币种的通知
(署监二〔1993〕526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最近,国务院对外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货币出境管理办法》,为了与该办法相协调,现将对非居民旅客征收个人物品进口税运用币种的规定作如下调整:纳税人向海关交纳税款时,可以使用人民币,也可以使用外汇兑换券缴纳。
  本通知自一九九三年五月一日起施行,(90)署监二字第077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公告槁。

一九九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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