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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做好署名举报答复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9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9日)废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做好署名举报答复工作的通知
(高检发控字[2001]1号 2001年3月2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在深入开展举报工作中,不断加大工作力度,积极开展署名举报答复工作,特别是有些地方检察院向社会作出承诺,做到署名举报件件有答复,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激发了群众举报热情,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这项工作还存在着认识不统一、发展不平衡、程序不规范等问题。为了进一步做好署名举报答复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署名举报答复工作的重要性。做好署名举报答复工作,是检察机关提倡、鼓励群众署名举报如实举报,提高举报线索质量,深入开展查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工作的客观需要;是深化检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的具体体现;是取信于民,树立检察机关良好形象的必然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抓紧抓好署名举报答复工作。
  二、严格管理署名举报材料。举报中心统一管理署名举报材料,确定专人负责,逐件登记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基木情况、举报的主要内容和办理、答复情况。
  三、答复的范围、时间和内容。对使用真实姓名、单位的署名举报,除因通讯地址不详等情况无法答复的以外,都应将处理情况答复举报人。对于不属检察机关管辖,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的,由接受举报的检察院答复,在七日内,将移送的理由、部门和时间通知举报人;对于属于检察机关管辖,依法作出处理的,由有管辖权的检察院答复,在三个月内最迟不超过六个月,将查处结果通知举报人。
  四、答复工作的具体承办。各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承办署名举报的答复工作,必要时可由本院有关业务部门答复或会同举报中心共同答复。答复可采取口头、书面或者其他适当形式进行。对涉及重大、疑难举报案件的答复,要报经举报中心负责人或者主管检察长审批。答复要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到热情、准确,注重效果,切忌敷衍了事。答复情况要详细记载,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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