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申请向社会公开内容: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提出申请,银监会机关和银监会派出机构根据有关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是否真实地向申请人公开,公开的内容是否符合申请人的合法要求。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间是否与公开事项的内容相适应。主动向社会公开事项:依据《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经常性工作是否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是否在每阶段工作完成后对本阶段工作进行公开;临时性工作是否随时公开;内容发生变更的是否及时更新。
依申请向社会公开事项:经审核决定予以公开的事项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申请人公开;不能公开的事项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申请人说明不能公开的理由、法律依据以及申请人可以获得救济的途径和期限;公开内容有误或不准确的,是否应申请人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更正并说明理由。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第
十三条至第
二十四条的规定和要求,是否合法、合规、安全、高效、便捷。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是否科学有效,各项制度是否健全、合理,落实到位。
(五)政府信息公开效果是否明显,是否得到公众的满意和认可,是否保证了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六)政府信息公开公众监督评议途径是否畅通,是否公开公众意见反馈联系方式。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可采用公众评议、代表评议和监督员评议等形式。评议方法可采用问卷、座谈、信函、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
(一)公众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公众意愿,设计问卷调查表,采取书面或网络等形式向公众或服务对象发放,供公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适时邀请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对本系统、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根据需要,也可采取信函、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收集上述部门或人士的评议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