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监会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办法(试行)》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8]273号)
机关各部门、各监事会办公室,各银监局:
现将《银监会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七日
银监会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有关政府信息,确保银监会政府信息公开各项部署要求的贯彻落实,提高银行业监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银监发[2008]22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社会评议对象为银监会机关和银监会派出机构。
第三条 银监会各级监察部门协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定期对本级机关各部门及下一级银监会派出机构的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情况开展社会评议工作。
第四条 银监会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的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事项或信息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要求,是否真实、准确、全面。
主动向社会公开内容:《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第
九条列出的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或信息是否公开,公开的内容是否充分体现银监会的职能特点,是否满足公众合法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