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禁将会费挪作它用。
各级个私协会要增加会费使用的透明度,定期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明细,主动接受广大会员的监督。个私协会会费要单独立账,保证会费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严禁各级工商机关以各种名义占用、变相占用或者挪用会费。
三、专项检查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级工商机关党组(党委)要高度重视专项检查,把专项检查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摆上日程,切实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切实加强对本地工商系统专项检查活动的领导。要加大源头治理的力度,各级工商局现任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再兼任同级各类协会会长和秘书长。
各级工商机关要依据本通知的要求,成立专项检查领导小组,明确工作机构及人员,制定工作方案,做好动员部署,狠抓措施落实,认真开展好专项检查。
(二)各司其职,形成合力。
各级工商机关办公室、财审、个体等相关职能部门在专项检查活动中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注重协会配合,相互沟通,相互支持,形成工作合力。各部门要建立定期研究、协商机制,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工作方法,确保专项检查有序、有效地开展,达到预期目的。
(三)边查边改,加强指导。
各级工商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自查自纠与检查督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专项检查。要始终坚持边查边改,检查中发现什么问题,纠正什么问题,并注重建立和完善制度,建立长效机制,防止问题反弹。各省(区、市)工商局要加强对系统专项检查工作开展情况的指导,要通过明查暗访、回访市场主体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检验专项检查开展的情况及成果。各省(区、市)工商局要在2011年6月30日前将本地工商系统专项检查情况向总局办公厅报告,并抄报驻总局监察局。总局将在专项检查期间成立检查组,适时对专项检查情况进行重点检查督查,并向全国工商机关通报检查督查情况。
(四)加强监督,严肃追究。
各级工商机关要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坚决予以纠正。对专项检查期间,仍“搭车收费”、“超标准收费”以及“挪用会费”的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不但要严肃追究行为人的责任,还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在专项检查中充分发挥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的作用,确保专项检查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