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本机关政府信息申请受理机构、办公地址、咨询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以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程序等内容。
第十条 向社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机关门户网站;
(二)召开新闻发布会,在机关主要办公地点等场所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政务公开栏、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设施;
(三)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第十一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依申请公开
第十二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指定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受理机构和窗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书面申请;书面申请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由接待人员当场记录。申请书或申请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及用途;
(三)申请时间。
第十三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申请人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具体承办部门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15个工作日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公开。
如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依法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十四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受理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方式和获取途径。
第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即时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开具受理通知书,配合承办部门在规定时限内给予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