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
(工商办字〔2008〕2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总局各司(厅、局、室):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已经2008年9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各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贯彻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日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政府信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商行政管理政府信息,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指导、协调和督查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工作实际确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落实工作。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的规章制度、工作规则;
(二)组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