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总局的建设任务:一是制定有关数据标准。在《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指标(暂行)》的基础上,制定下发用于信息系统开发和数据共享的《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数据规范》。二是研究开发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软件。遵循《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数据规范》,借鉴地方局开发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软件的经验,总局统一开发全国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软件。同时,推荐浙江省义乌市工商局开发的商品交易市场监管软件作为“商品交易市场日常监管示范软件”。各地可根据本地情况进行移植、改造或借鉴开发。三是建设数据库,开发应用系统。在总局数据中心建设“全国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数据库”,在总局综合业务平台上建设开发具有统计、分析、预警和决策支持功能的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应用系统。
(三)省级工商局的建设任务:一是要建设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系统。要根据总局下发的《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指标(暂行)》和《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数据规范》,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研究提出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业务需求,并在示范软件的基础上切实做好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系统的建设工作。二是要完善优化商品交易市场日常监管应用系统。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借鉴“商品交易市场日常监管示范软件”,对已经建设的具有商品交易市场日常监管功能的系统进行优化和完善,扩大信息化对商品交易市场监管的内容,要满足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相关数据采集的需要,提高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日常监管商品交易市场的信息化水平。三是要建立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数据库。省级和市(地)级工商局应建立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数据库,省(区、市)工商局负责汇总本地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数据上传至总局。各地方工商局要进一步加强数据质量建设,提高源头数据采集的准确性,为实现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信息化应用奠定准确的数据基础。
四、实施计划
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信息化建设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2008年):下发《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数据规范》,完成“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软件”的开发,推广“商品交易市场日常监管示范软件”。年底前有10-15个省级工商局基本完成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系统开发和数据库的建设并开始试点运行,其中,省、自治区工商局试点使用的市(地)不少于2个,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市工商局试点使用的区(县)不少于3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