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设原则
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信息化建设是工商机关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建设工作不仅要遵循信息化建设客观规律,还必须考虑我国商品交易市场的发展现状。因此,在开展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信息化建设中要坚持三个原则:
(一)标准先行的原则。随此文一同下发的《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指标(暂行)》和总局即将制定下发的《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数据规范》,是开展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信息化建设的基本依据。各省(区、市)工商局要严格按照“金信工程”总体技术设计方案和总局下发的有关标准规范组织应用系统建设,要确保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系统建设中统一标准和流程的规范性。
(二)集成与整合的原则。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是工商行政管理重要业务。因此,在进行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信息化建设中,要注意与已经建设的业务系统的集成与整合,特别要努力实现与商品交易市场日常监管、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12315消费者权益保护、食品安全监管等系统的数据共享,有条件的还要力争实现与市场主办者信息系统的联接,实现相关数据的自动采集和共享。
(三)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为实现总局和省级工商局(含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下同)全面掌握商品交易市场信用状况,提供商品交易市场监管统计分析、决策支持和数据共享的目标,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信息化建设必须统一分类标准。但是,考虑到各地商品交易市场实际情况的差异,省级工商局可在统一分类标准的基础上,给予部分地(市)、区(县)工商局个别分类标准量化指标(见附件说明)10%以内的浮动权限。商品交易市场的行业类别不作为信用分类的要素,但可作为确定市场监管频度的依据,具体由省级工商局根据情况实施。
三、总体目标与建设任务
(一)总体目标。建立完善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数据规范体系;实现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自动分类与结果使用提示,逐步提高分类指标要素采集的自动化程度;提高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日常监管商品交易市场的信息化水平,扩大信息化对商品交易市场监管内容的覆盖范围;建立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数据库,汇总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数据,在总局和省级工商局实现实时查询、统计分析和预警功能,为领导和业务机关提供决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