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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认真做好换发工商制服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认真做好换发工商制服工作的通知
(工商办字[2006]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认真做好工商制服的换发工作,加强工商制服和标志的监督管理,确保换装工作圆满按期完成,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工商制服改进方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认真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要求,把换发工商制服,作为树立队伍形象,提升工商影响的重要工作来抓。要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纪检监察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健全制度,认真做好工商制服换发的各项工作。
  二、认真做好工商制服和标志的订制。工商制服和标志的订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严格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工商制服款式和标志图案改进方案》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工商制服和标志的技术标准及样服,统一组织实施,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要求组织生产订制。
  三、严格着装范围和发放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工商制服着装范围是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所的正式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直辖市,省辖市,县(含县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从事市场监督、检查工作的正式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着装范围和发放标准的规定,不得自行扩大着装范围,提高发放标准。在新的管理办法出台之前,参照《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制服管理和发放办法》(工商人字[1988]第 170号)执行。
  四、加强工商制服的管理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工商行政管理制服管理和发放有关规定的要求,加强工商制服的质量管理,确保工商制服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新式工商制服换发后,原有的工商制服和标志一律停止使用,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服管理部门统一收集,集中处理。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和买卖工商制服和标志。严禁非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穿着和佩戴与工商制服和标志式样、颜色、图案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和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工商制服和标志作商业性广告。影视制作,文艺团体因拍摄、演出需要,使用工商制服和标志的,应报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并严格管理。
  (四)工商行政管理着装人员必须按照《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着装规定》的要求着制式工商行政管理服装,佩戴标志,保持仪容严整、着装整齐、举止端庄的良好执法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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