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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取缔无照从事代客换瓶装液化气经营活动中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取缔无照从事代客换瓶装液化气经营活动中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个字[2006]58号)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取缔无照从事代客换瓶装液化气经营活动中的有关问题的请示》(苏工商个[2006]6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当事人未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代客换瓶装液化气并收取劳务费活动,属于无照经营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取缔。
  二、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有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职责。在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是否属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中的“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行为予以认定,并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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