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输出国家葡萄苗产区、繁育苗圃清单及相关介绍;
3.输出国产区葡萄有害生物种类、发生状况及防治措施;
4.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部门出口葡萄苗检疫监管体系及运作情况。
五、出口企业及要求
境外葡萄苗生产供货企业应在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部门指导下,做好以下疫情防控工作。
(一)葡萄苗母本繁殖材料应来自输出国官方认可品种选育机构,其健康状况及遗传特性应经过严格筛选。
(二)葡萄苗生产供货企业、繁育苗圃应申请获得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部门注册登记。
(三)葡萄苗生产供货企业应定期调查繁育苗圃有害生物发生状况,并做好详细记录;应采取田间有害生物综合防治措施,维持苗圃良好植物卫生状况;应采取隔离措施,预防危险性有害生物传入繁育苗圃。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情况严重,则相关繁育苗圃不能向中国出口葡萄苗。
(四)输华葡萄苗应健壮、无病症。
(五)葡萄苗应采用低温冷藏运输。储藏及运输过程,应采取相关防疫措施,防止交叉感染。
(六)葡萄苗应使用新的、干净的、符合植物检疫要求的包装材料,且在外包装上标明葡萄苗类型、品种、规格、数量、以及输出国家、产地、繁育苗圃、生产企业名称等信息。
六、出口国官方检疫要求
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部门应对输华葡萄苗实施出口检疫及监管,具体工作如下:
(一)对输华葡萄苗生产供货企业进行技术指导与监督,考核输华葡萄苗生产供货企业及繁育苗圃,并在出口季节前向质检总局提供考核合格的葡萄苗生产企业、繁育苗圃名单。
(二)向质检总局提供葡萄苗产区有害生物发生、防控、管理等技术资料,以便质检总局评估确定相关产区输华葡萄苗应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及相应检疫风险管理措施。
(三)出口前,应对输华葡萄种苗实施出口检疫。经检疫合格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在证书附加声明中注明“经检疫,该批葡萄苗来自(生产供货企业、繁育苗圃),符合中国进口葡萄苗植物检疫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如在出口前实施除害处理,应在证书中注明处理方法,如药剂名称、浓度、处理温度、时间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