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境葡萄苗植物检疫要求》的通知
(国质检动函〔2010〕772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防范外来植物有害生物传入扩散,加强与规范进境葡萄苗检疫监管,依照《
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法国葡萄种苗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进境葡萄繁殖材料植物检疫要求》等法规标准,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总局制订了《进境葡萄苗植物检疫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
进境葡萄苗植物检疫要求
一、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法兰西共和国农业部关于法国葡萄种苗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进境葡萄繁殖材料植物检疫要求》( SN/T1992-2007)等有关规定。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进口葡萄接穗、砧木、带根苗等繁殖材料(拉丁名Vitis sp.,简称“葡萄苗”)。
三、关注的有害生物
进口葡萄苗不得带有土壤及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包括检疫性有害生物、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见附件)。
四、检疫审批及申请材料
(一)葡萄苗进口企业应提前向中国国家林业局申请办理《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
(二)在葡萄苗进口前一个生长季节,应向中国国家质检总局(简称质检总局)提交以下材料,以便质检总局对外技术协商并安排预检考察、进境后隔离种植地考核等相关事宜。
1.葡萄苗进口计划(包括拟进口葡萄苗品种、类型、输出国家、数量及拟隔离种植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