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于鉴定不到种且不能排除具有检疫意义的有害生物,应保存好标本、毒株菌种,报请上一级检验检疫机构或请具有相应鉴定能力的专家进一步鉴定。确系无法鉴定到种的,要作解释性说明。
八、复核
(一)各级检验检疫应加强植物有害生物鉴定结果的复核验证,特别是针对检疫意义重大、首次鉴定、鉴定技术难度大、有争议等有害生物。
(二)上一级检验检疫机构要对下一级检验检疫机构鉴定结果进行抽查,对鉴定结果有疑义的,要开展必要的复核验证。根据需要,各直属局可制订相应鉴定复核细则。
(三)企业或贸易相关方对鉴定结果存在疑义的,可报请上一级检验检疫机构复核。
(四)有害生物鉴定复核过程中,可采用形态学、分子生物学、免疫学等多种鉴定方法相互验证,保证鉴定结果准确。
九、远程鉴定
有害生物远程鉴定,可选择邀请专家现场鉴定、寄送有害生物或检疫样品、采用远程鉴定复核系统等方式。为提高工作效率、节省成本,实现有害生物数字化管理,各检验检疫机构应配备安装植物有害生物远程鉴定复核系统。
十、标本及菌种毒株保存
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应做好植物有害生物标本、菌种毒株及相应影像图片资料的收集保存工作,建立相应标本室、菌种毒株库,并作为各单位开展植物有害生物鉴定工作的重要基础。凡列入单位鉴定能力范围内的植物有害生物,必须保存相应标本、菌种毒株及相应影像数字材料。
植物检疫国家级重点实验室,要做好所属专业领域内的植物有害生物标本、菌种毒株及信息收集保存工作,建立该领域内相对完整的标本室、菌种毒株库。
检科院,要建立全国进出境植物有害生物标本及菌种毒株库,全面收集保存植物有害生物的标本、菌种毒株等,为检验检疫系统植物有害生物鉴定复核提供技术支持与保障。
十一、鉴定结果报告
植物有害生物鉴定应在合理时限内完成,鉴定单位应及时向送检单位反馈鉴定结果。
鉴定程序结束后,鉴定单位应及时出具植物有害生物检疫鉴定报告单(见附件4),由鉴定人签名。
报送截获或监测有害生物信息时,必须注明鉴定人或鉴定专家。未经过具有资质的鉴定人员鉴定的植物有害生物,“植物疫情截获上报系统”等不予采纳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