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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境植物有害生物检疫鉴定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2. 具有鉴定某类植物有害生物的能力,过去曾准确鉴定过植物有害生物。

  3. 参加并通过相关能力验证、技术培训等。

  4. 发表植物有害生物检测鉴定相关论文、论著,或参与相关鉴定标准制订或科研工作的(推荐性要求)。

  (三)鉴定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具备植物有害生物检测鉴定专业背景,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或相当于高级职称的资历。

  2. 在某类有害生物检测鉴定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并得到普遍认同。

  3. 发表过植物有害生物检测及分类鉴定相关论文、论著,或牵头制订过相关标准及主持相关科研工作。

  (四)推荐、审定程序:

  1. 鉴定人由所属基层单位推荐(推荐表见附件1),直属局组织审定,并报质检总局备案(备案表见附件2);

  2. 鉴定专家由所属单位(如直属局、检科院等)推荐(推荐表见附件3),质检总局组织审定后公布。

  检验检疫系统外鉴定专家,可由检科院、直属局协助推荐。

  3. 检科院在内网开辟专栏,公布鉴定人、鉴定专家名单,并列明其擅长鉴定领域及联系方式。

  五、鉴定范围

  (一)结合辖区过去截获、监测有害生物鉴定情况,各检验检疫机构应向上一级检验检疫机构报送本单位可以鉴定到种的植物有害生物种类名单。原则上,报送该名单必须保存相应标本、菌株毒种及相应影像数字资料。

  (二)检科院在内网上公布各直属局可以鉴定有害生物种类名单,并根据其鉴定能力变化进行动态维护。

  六、分层管理

  (一)直属局鉴定能力范围内的有害生物,由鉴定人鉴定。超出直属局鉴定能力范围内的,应由相应鉴定专家鉴定,并及时向检科院通报鉴定情况。

  (二)属于全国首次鉴定或重大敏感有害生物的,应报告总局及检科院组织鉴定专家鉴定。

  七、鉴定准确性要求

  (一)原则上,植物有害生物应鉴定到种,且要求鉴定结果准确。

  (二)鉴定不到种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及时组织风险评估,判定其为害性及是否具有检疫意义。如没有为害性或检疫意义低,可适当放宽要求,但应作相应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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