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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境植物有害生物检疫鉴定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境植物有害生物检疫鉴定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质检动[2010]589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检科院:

  为加强进出境植物有害生物检疫鉴定管理,提高有害生物鉴定水平,总局制订了《进出境植物有害生物检疫鉴定管理规范》(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五日

  进出境植物有害生物检疫鉴定管理规范(试行)

  一、目标

  为加强进出境植物有害生物检疫鉴定管理,提高有害生物鉴定准确性,充分发挥并整合植物检疫鉴定人才资源,积极推行有害生物标本菌种毒株保存、有害生物远程鉴定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订本管理规范。

  二、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检验检疫机构进出境植物检疫截获有害生物和国内疫情监测有害生物的鉴定管理,重点针对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具有检疫意义的植物有害生物。

  三、鉴定管理机构及职责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进出境植物有害生物检疫鉴定管理的组织与协调。

  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简称检科院),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承担全国进出境植物有害生物检疫鉴定技术协助。

  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简称直属局)负责本辖区植物有害生物鉴定管理。

  四、鉴定人员资质要求及审定程序

  (一)植物有害生物鉴定人员资质分鉴定人、鉴定专家两类,分别由直属局、质检总局审定。原则上,每年审定一次,并根据情况实施动态调整。

  (二)鉴定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具备植物有害生物检测鉴定专业背景,并具有本专业中级职称或相当于中级职称的资历。

  相当于中级职称资历,如本科毕业并具有5年或以上工作经验,或硕士毕业并具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或博士毕业并具有1年或以上工作经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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