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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0年第132号――关于进口罗汉松植物检疫措施要求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0年第132号)


关于进口罗汉松植物检疫措施要求的公告

  为防范外来植物有害生物传入扩散,保护我国农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在有害生物风险评估基础上,现发布进口罗汉松植物检疫措施要求如下:
  一、进口罗汉松(拉丁学名Podocarpus macrophyllus)不得带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并将维持植物移植存活的根部土壤减少到最小程度。
  二、罗汉松生产供货企业应在出口国官方植物检疫部门(以下简称NPPO)的指导下做好以下疫情防控工作。
  (一)罗汉松出口前6个月应移植到隔离苗圃内种植。种植前,应对土壤进行有效除害处理。种植期间,企业应调查病虫害发生情况并做好详细记录,及时清除苗圃内病(枯)枝、落叶及杂草,采取喷撒化学药剂等防治措施,保持苗圃良好植物卫生状况。
  (二)罗汉松启运前,出口企业应向NPPO申请检疫。如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不得装运;如发现其他有害生物,应实施有效的除害处理措施。尽可能去除罗汉松根部土壤,特别是表层有机质部分,对维持植物存活的土壤进行药剂处理后,再用除害处理合格的栽培介质及包装材料进行包裹。
  (三)罗汉松应采用密闭集装箱运输,并采取相关防止疫情传播扩散的措施。
  三、罗汉松进口商应与境外生产企业签订供货协议,并在启运前,申请办理《引进苗木检疫审批单》,从国家质检总局(以下简称AQSIQ)批准的指定口岸入境。指定入境口岸应具备隔离查验场所、带土植物除害处理设施等条件。
  四、AQSIQ将派植物检疫技术人员对罗汉松实施境外产地疫情调查及预检,并对罗汉松生产供货企业防疫措施进行考核检查。
  五、NPPO应对罗汉松生产供货企业实施检疫监管,提前向AQSIQ提供考核合格的企业名单。NPPO应监测调查罗汉松疫情变化,及时向AQSIQ通报疫情发生动态,特别是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情况。罗汉松出口前,NPPO应实施检疫,确保符合中国进境植物检疫要求。对检疫合格的货物,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在证书附加声明中注明:“符合中国进口罗汉松植物检疫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如在出口前实施除害处理,应在证书中注明处理方法,如药剂名称、浓度、处理时间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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